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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19-9-18 13:00:0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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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承租人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属猴的属相婚配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指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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