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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令!!!

※发布时间:2024-12-2 15:19:47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秀芳与被执行人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刚至今未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了债权人的权益,现经申请执行人胡秀芳申请,依据《最高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之,特发布公告如下:

  一、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刚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控属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胡秀芳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金;

  二、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刚个人行踪等真实有效线索,申请执行人承诺三日内一次性支付金1000元给举报人;若被执行人陈刚被控制后有执行到位的财产,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金;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的财产范围的;

  (四)举报人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