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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5-12 1:13:2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评估是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工程中心规范化运行管理,大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供给能力,着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根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我司拟组织开展2021年工程中心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评估程序分为答辩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工作拟于9月底前完成,视疫情情况进行调整。

  3.按照评估规则,评估结果中未通过和限期整改的比例不低于10%。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不再纳入管理序列;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整改期不超过2年,整改期满未通过检查的不再纳入管理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研平台。

  2. 按照“转学风、提质量”的要求,在编制工程中心评估报告、重大技术突破及应用案例清单(附件2)时,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着重体现关键核心技术、行业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性前沿技术突破及应用情况,不得填报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专利申请数量以及有头衔、“帽子”的人才情况和数量。

  3. 各工程中心要实事求是填报评估材料,依托单位要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如果工程中心的工作有涉密内容,请在评估材料中进行脱密处理。

  4. 各工程中心于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评估报告、重大技术突破及应用案例清单以及工程中心人员名单、技术委员会人员名单和评估时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附件3,不超过3人),纸质材料(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和光盘各1份,一并邮寄至我司高新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1.请有关高校和工程中心高度重视,以定期评估为契机,系统梳理和总结工程中心建设成效,查找问题不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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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工程中心参评名单及分组情况如有,请于2021年5月20日前正式行文提出调整申请。若有其他领域工程中心拟调整至本领域的,应一并提出,本次评估启动后不予受理。已参加2019、2020年评估,拟调整至本领域的,不再参加此次评估。

  3.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评估,凡是属于与评估相关的政策咨询、材料编制、评审工作安排等问题,应直接与我司高新处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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