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原卫生部《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执业注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和证书补发机关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机关为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报送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至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制证,并在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国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由。
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执业机构负责收集材料,经初审把关后,集体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不符合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在护理岗位的;未按照期限申请延续注册的。
申请人经原执业机构同意后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变更材料。
(1)申请人提供《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部队提交网上注册变更信息数据;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注销执业注册手续,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注销注册以及受吊销《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首次注册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损坏者提交损坏证书);
(一)《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已经取得《执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换领新《执业证书》除按照首次注册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供原《执业证书》(正、副本),并提交教学、综合医院接受6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注册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业注册,并给予;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四)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人员,拟在本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按申请执业注册。
(六)《注册申请审核表》、《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分别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存档。
(八)填表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材料要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并装订成册。
(二)执业注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进行注册。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执业注册工作,本着公开、大张伟经纪人刘迎公平、的原则,加强准入管理,规范执业注册的工作程序,确理人员依法依规执业,全面推动我省护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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