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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专科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8 6:42:2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促进我市临床护理学科能力建设,强化护理人才培养,提高护理内涵质量,根据《常州市“十三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及国家、省卫计委有关等级医院评审和专科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专科培养工作现状,特制定《常州市专科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专科培训(以下简称)是指注册接受以提高护理专业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第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市临床专科护理工作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专科培训。原则上设置在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级及以上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内(护理专有项目除外)。

  第四条市级专科培训应为临床服务的方向,与临床医疗协同发展,提高临床护理质量、护理安全和护理教学水平,促进护理学科发展。

  (三)负责人有一定的护理专业造诣,在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在专科发展中能起到领头作用,团队人才梯队结构合理;

  (五)原则上设置在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病区,专科病床数≥30张(ICU≥10张),病床使用率≥85%(护理专有项目一般应开设护理专科门诊);

  第六条医院可组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临床科室,对照《常州市专科培训评审标准》,自评合格,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截至申报当年,申报科室发生护理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行风问题未满3年者,不得申报市级专科培训。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常州市专科培训评审标准》,根据护理专科发展的实际需要,有计划的开展的评审。的评审可以委托市护理学会或其它第三方机构进行。原则上,一个专科只设立一个市级专科培训。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市级专科培训名单,按进行公示、确认。

  第十一条各培训应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护理部或科教处)指定专人,负责协调专科培训各项工作,保障教学质量和生活安排。

  第十二条医院要将专科培训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培训要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具有满足专科接受培训的专业书籍,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第十培训建设所需经费以所在医院自筹为主,确保的建设和,能为专科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培训所在科室应当进行自身建设。增加对专科护理、专病护理、专项技术护理的投入,培养优秀的护理师资团队,加强市级以上平台的专业交流,以保持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领先地位。

  第十五条每个市专科培训每期招生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报名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临床注册,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临床护理经验(含2年以上专科经历),特别优秀的可以减少为4年。

  第十六条市级专科培训根据专科特点确定教学形式,原则上采取集中式授课形式。总时长不少于40天,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两部分,其中理论课程不少于80课时,临床实践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七条各培训在周期内,每年必须报送年度教学计划(包括培训时间、课程设置、临床实习计划等),于当年1月31日前市护理学会备案。

  第十八条培训建立健全管理、专科结业考核或答辩、资质认定等各项制度,对培训全过程开展指导、考核和质量监督。定期组织毕业开展调研和教学反馈。

  第十九条申报医院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的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参与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培训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种类和规模培训专科。对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养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以及组织管理混乱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撤销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培训认证周期为4年。应在认证周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再评定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建设条件等,作出评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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