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机场供用电安全,依据《电力监管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包括机场用电系统和机场供电系统在内的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机场管理机构和供电企业按照产权归属原则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承担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 民航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场用电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场根据其用电安全重要性可划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枢纽机场为特级或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干线机场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支线机场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已建机场名单由民航管理部门定期公布。新(改、扩)建机场应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机场用电安全重要等级。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第四条明确的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配置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同时要满足电监会有关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加强供电安全管理,保障机场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
(二)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机场用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开展机场供电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应当将机场供电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按照电监会有关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机场涉网继电定值审核备案,指导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开展定检校验和日常工作。
(五)按照电监会有关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二次系统的整定、定检和日常工作,机场用电系统定值应当与机场供电系统定值正确配合。
(六)开展机场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应当将用电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民航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电力设施,防止因外力导致停电事故的发生。
(一)按照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民用机场受电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二)按照电监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网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外委高压设备(含供电线)的运行、、检修和预试等工作时,应当加强对外委单位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机场用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和技术标准,协商制定机场新(改、扩)建工程供电方案,方案应当满足机场在供电电源配置、供电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双方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技术和管理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加强各自产权范围内有关自动设备的运行管理,相关供用电系统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按照有关及时相互通报事故或故障信息。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将影响机场安全供电的相关供电系统故障信息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机场用电系统事故信息报告民航管理部门。
(三)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机场用电系统突发电力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应当掌握机场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供电企业应当对机场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调试以及外部移动应急电源接入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现场工作规程,加强运行管理,定期开展自备应急电源的联试、联调工作,自备应急电源及时可靠投入运行;定期向供电企业提供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资料,并为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用电管理部门在突发大范围停电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尽快恢复机场供电,减少因停电对飞行安全、机场运行秩序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机场管理机构与供电企业应当建立机场突发电力事件联合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双方共同参与的突发电力事件应急联合演练。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推进机场供电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场用电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供电企业供电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民航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机场用电系统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因机场用电系统或机场供电系统故障,对飞行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或机场临时关闭的,电力监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机场供用电安全监管,协调解决供用电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场用电系统是指产权归属机场的35千伏及以上变配电系统、10千伏受电变配电系统和自备应急电源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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