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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十大劳动法律事件公布 二孩政策延迟退休等入选

※发布时间:2016-1-30 16:16:3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7.交通运输部就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用工模式及“互联网+”形势下劳动关系管理引发热议

  事件简述

  2015年10月10日,根据国家法制办网站的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起草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

  《办法》所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俗称“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近年来,一些网络应用,例如滴滴打车(后整合成为滴滴出行)、快的打车、易到用车、一号专车、神州专车等。该类打车软件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如雨后春笋发展壮大。它们对于满足社会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一些突出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等。特别是部分企业通过补贴等抢占市场,接入非营运小客车从事运输活动,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因此,部门值此之际出台《办法》,试图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框架中,并使其受到合理的管理和约束,并促进其良性发展,在为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减少其隐患。

  《办法》第十八条中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第二十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这意味着目前以社会车辆为主体,司机不固定在某个平台的模式难以为继,司机与预约平台之间将纳入劳动关系的管理规范中。

  上榜理由

  当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存在多方面的隐患,其中最主要的是网络预约车平台与接入司机双方之间的义务方面存在争议。从实际服务过程来看,网约车平台与加入平台的驾驶员之间有实质的劳动关系,但当前绝大多数驾驶员和平台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社保、劳动补贴等权益缺乏保障,而且以“合作”之名的协议也使得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时棘手万分。

  实际上,专车预约的运营模式了我国目前鼓励创新商业模式、推进“互联网+”发展的政策要求,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打通了原本封闭的交通体系,推动了资源最大化共享。

  但毫无疑问,这一创新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应建立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保障之上,这将需要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对其进行规范,以平衡各方的权益。准确界定平台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充分保障驾驶员权益,是整个出租汽车行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的关键点之一。

  《办法》已于2015年11月9日截止了意见反馈,相信不久后就要出台,这对国内出租车行业来说又将是一次化的举措,而它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将会促进形成行业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控的双赢局面。

  律师提示

  “互联网+”模式下,我国的用工模式面临着飞跃的,传统劳动关系和用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事物的发展,也无法对新的用工模式进行风险控制,其中最为人瞩目的就是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业的用工模式,新兴软件的发展使得用工了新局面,而该种用工模式与传统的劳工显然不同。

  目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没有详细的认定标准,只有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标准,即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律、法规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与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不是十分的贴切,无法在发生法律风险时作为有力的权益工具和法律认定依据。

  因此,目前亟需尽快建立详细的劳动关系确认考量因素,拓宽一些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或者出台一些新的判定方法,详细落实以便于更好适应新格局下劳动关系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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