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论文> 文章内容

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9-4-1 2:49:3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摘要】环球网校分享的“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以下介绍了安徽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办法等希望对大家了解高级经济师考试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高级经济师考试频道,网校会及时更新考试资讯……

  现将《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地评价我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的社会氛围,更好地发挥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的有关政策,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房峰辉 四中全会标准条件。

  第二条 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取得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 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破格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含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下同)中从事工交、建筑、农业、商贸、餐旅、房地产、财政、税务、价格、金融、保险、邮电、工商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经济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已取得非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凡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四)获中专学历后,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从事经济工作满25年,取得经济师资格满5年。

  (五)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学历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后方可申报。

  (六)原取得其他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经济工作一年后参加经济师资格考试合格(转岗前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除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免试条件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能够熟练地应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除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免试条件外,均须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具有的经济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发展现状和趋势,有主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筹建和经济领域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经济管理、经济研究、技术培训等任务。

  (一)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连续2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二)作为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或作为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立项、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五)省(部)级以上经济类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重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完,研究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六)获得省(部)级三等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1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2项以上的主要完。

  (七)在经营管理上有创新,对改进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和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并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一)公开出版发行本人独著的经济类著作、译著(有ISBN书号,下同)1部;或与他人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理论版(有CN或ISSN刊号,下同)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三)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1篇, 以及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以上,或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须经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外,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以上的主要完 (以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作为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效显著(须经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主持或作为完成省(部)级以上工程、技改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了项目下达部门的竣工验收。

  (四)省(部)级以上经济类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完,均提出和制订研究方案,并完成重要研究项目,研究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经项目下达部门行文确认。

  (一)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本人独著的经济类专著、译著1部(不少于8万字),或主持编写(主编、副主编或其他执笔人)省以上范围通用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二)在国际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六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者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以市、厅(局)为单位汇总造册并开具委托评审函,统一报省经济系列高评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中央驻皖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汇总报送。

  第十七条 申报人的业绩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开始计算,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各类有效材料的原件或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复印(复制)件。申报人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从事经济工作的,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的条件可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须被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受党纪和行政处分未解除者不得申报;已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此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三)所称“主持”,是指单位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完”是指项、项目(课题)的主持人和主要参加者。

  (四)所称“较大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5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较大幅度盈利”,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盈利1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盈利300万元以上。(均须由财政或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五)所称“励”,类型包括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管理以及市以上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经济专业有关的综合项等。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经贸人事〔2001〕419号文公布的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