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查工作是加强税源控管,强化税务稽查的有效手段之一,主要包含案件协查和协查。近年来,青岛地税通过加强异地协作和信息交换,有效地对涉案企业、人员、货物、资金、纳税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彻底打破了“以票控税、属地管理”的模式,为堵塞税收漏洞,彰显稽查执法刚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新常态下如何加强税务协查工作谈谈几个观点,供参考。
一、新常态下开展税务协查工作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此我们必须把稽查工作放在税收新常态下,积极认识税收稽查新常态、适应税收稽查新常态、引领税收稽查新常态。在新常态下,税收协查工麻仓优下马作品番号作运行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稽查质效和税收征管水平。
(一)税务协查工作是适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要。在新常态下企业经营方式逐渐发生变化,国有、集体企业多数得到改制,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私营、股份制等企业的诞生。企业之间的合并、分立、控制和被控制,促使一些大型关联企业大量存在,相互之间的经营业务日趋复杂,加之部分纳税人税法观念不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导致偷、逃、抗税现象层出不穷,一些连环案、案中案甚至跨地区大案时有发生。在这种局面下,仅靠一个税务机关来维持本辖区的税收秩序,势必面临难以控管的局面,必须由各地税务稽查机关联合作战,即由单兵作战向兵团作战转变,才能对辖区内的大要案进行有效管理。2014年,全国各地国税机关稽查局通过协查系统发起委托协查32.55万份,涉及企业2.64万户(次),金额498.76亿元,查补收入7.06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15起。可见,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通过协查,有效遏制了的违法犯罪势头,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税务协查工作是强化税收征管的有效方式。税务协查工作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税法,提升控税能力,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利用协查第二方信息,补充大数据库,促进信息管税。尤其是推广应用协查软件系统后,委托方稽查局通过将稽核导入、系统认证和内部生成的疑点信息发送到受托方稽查局进行调查或处理,并将协查反馈结果作为案件查处依据,可以通过消除信息孤岛,从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三方面强化外调函询,以点带面,延伸协查信息的利用链条,从而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预防偷骗税发生。
(三)税务协查是丰富稽查调查取证的重要手段。税务案件的是定案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与案件有关并且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近年来,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由于不足而被判败诉的例子不算少见。因此,实际工作中,一些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往往涉足多个省市,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想将整个案件成功查处,取得强有力的支持是关键所在。在转办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咨询费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案中,由总局牵头,全国9个省市税务机关共同协查,在时间短、取证难、执法难的情况下,集中取证,最终追缴税款3244万元,大大提升了地税稽查部门跨区域办案和查处大案、要案的能力,使协查人员的综合技能得到了磨砺。不难发现,税务协查已成为稽查调查取证的重要手段,可使各地税务机关稽查局之间的相互合作的功能发挥至极,有力提高委托方税务机关的办案效率,减少取证阻力,使取得的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与性,既使税务机关有效避免败诉风险,又能提高税务执法威信度。
二、目前,税务协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随着各级税务部门对税务协查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协查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各地围绕有效提高协查系统应用水平,不断拓展协查业务范围,进一步规范协查操作程序,但在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亟需提高和完善的地方。
(一)认识不到位,总局协查系统利用率不高。总局协查系统自2013年6月1日起在全国地税机关稽查局上线以来,虽然能够顺利运行,但目前只有公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这一类适合地税机关发起协查,且仅有几个省市地税机关通过协查系统发起过协查,利用率极低。此外,普通协查仍未纳入协查系统,使协查系统这一高科技稽查手段未能得到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
(二)责任心不强,选票准确率有待提高。总局在有关文件中提出了“要严把委托关,委托协查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委托方没有对协查进行认真分析和筛选,没有对协查提起具体的协查理由,对存在的问题也没有进行详细说明就发往受托方,受托方税务机关只能就票论票进行调查取证。笔者认为这样盲目地发起协查,只会影响案件的查处质量,未使协查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不但不能将问题查深查透,还会浪费受托方税务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其协查结果也不一定符合委托方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查处的整体成效。
(三)协查效率不高,发出的《委托协查函》未能按期回复现象仍然存在。虽然总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文件第二十条:“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协查函后60日内回函”的受托方回函时限,但在实际工作中,发出的委托协查函未按期回复或未回复现象已屡见不鲜,受托方税务机关在协查期限到期以前也未及时与委托方税务机关说明未及时回复的原因,导致委托方陷入苦等境地,造成委托方案件查处效率低下。还有,单靠系统传递协查内容,因对任务目标理解不同,协查回复也有较大差异,对于大案要案查处往往效果不佳。
(四)协查能力不强,对协查案件未进一步深挖线索。就受托方而言,每一封协查函都有可能牵扯到本辖区企业的一些涉税违法问题,但实际工作中受托方税务机关收到协查函后,一般做法是根据协查函中的每项协查要求组织调查取证,通知企业准备相应资料,企业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并签字盖章,协查人员再结合企业提供的资料核实相关情况后,对未发现异常的则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回函,很少进行深层次的询问与核实。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可谓消极对待,一些大要案的查处往往就在于一些不起眼的线索,作为协查人员应当持有视协查线索为珍宝的心态,并就此进行深挖,否则很可能使一些案中案擦肩而过。
(五)基础管理不规范,协查需要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协查文书不规范,附件资料不全面,回复欠严谨。总局在《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了协查函和回复函的具体写作格式,但在实际工作中收到的协查函和回复函仍然形式各样。在附带方面,有的只附一张复印件,却要求鉴别。在回函方面有的未写协查结论而仅是一张查询截图。总之,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未全面建立协查档案。目前来看委托方税务机关在案件结案以后都能做到将发出的委托协查函和收到的回复函随案卷整理入档,而对受托方而言,除非协查牵涉出本辖区的涉税案件,否则不会将调查取证资料另建档案库,在被调查的企业无涉税问题的情况下,相关取证资料在寄回委托方后一般不予保留,未做到较好的管理,这一点有悖于总局对协查资料档案式管理的总体。笔者认为对经调查未发现协查企业有涉税问题的,所取得的取证资料同样重要,它可以帮助当地税务机关掌握本辖区的企业被发起协查的次数和协查过哪些内容,从中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有助于受托方税务机关掌握新经济常态下涉税违法犯为的发展趋势,为今后应对新的涉税违法犯罪类型提供决策,为受托地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案源发掘线索。
(六)机构人员设置等客观原因,协查岗人员配置不合理。目前仍有基层稽查机关在协查岗位上只配备一人或者是一人兼职协查工作,且流动性较大,影响了协查工作的稳定性。有的协查岗位人员由一人具体负责协查案件的调查取证,业务水平又不高,无监督无制约。这种做法虽然能腾出更多的人力和时间去从事主要的稽查工作,但严重影响了协查工作质量。
三、税务协查工作对策和为进一步发挥协查工作为案件服务、为稽查服务、为征管服务的作用,现提出如下:
(一)充分强化大数据分析,提升协查针对性。在发起时,要充分利用集成信息数据库,进行筛选比对;要抓住协查的关键问题,找准突破口,通过挖掘大数据的增收潜力,在选取协题时要有代表性,一定要反复斟酌,目的明确,待回复后有针对性地实施稽查,避免了委托协查的盲目性。比如:在类协查案件中,委托方税务机关在发出委托协查函之前,首先要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在所能掌握的信息范围内信息的完整和全面;其次委托方税务机关必须要明确说明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协查要求,这是协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科技水平。要充分利用网络协查优势,大力推广运用协查软件系统,注重从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三方面分析,对认证、交叉稽核转入问题,及时发出。要增加普通协查功能,从近几年的涉税犯罪案件来看,普通的涉税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当前税务机关对需要异地核实的普通数量仍较高,因目前在协查系统中适合地税机关发起协查的仅一种,为此,在协查系统中增加普通协查模块,借助协查系统完善的网络资源,更加发挥协查系统效能,加大打击普通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
(三)合理配置协查岗位人员,提供人力保障。目前,总局并未对协查岗人员配置数量做出具体,这与当前协查工作极不相符,所以加大对协查岗位人员配置力度。尤其是房地产及建安行业面临营改增问题,有大量的房地产及建安业务票据需要协作调查,如果人员配置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协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四)完善协查资料档案管理,强化基础管理工作。总局66号文件第25条和《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39条都作出了协查管理的有关:协查案卷档案管理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处理,由审理部门统一归档。未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按照协查编号或纳税人名称立卷归档,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列入稽查资料一并归档。根据上述,对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协查文书及取证资料,不分案件有无涉税违法行为,均实行“档案化”管理;经筛选、排序、打码、装订后,由审理部门保管,存档备查,提高协查档案的综合价值。
(五)增强大案要案协查能力,提升协查质量。一是拓展案源深挖线索。协查工作中要“受托协查地也是案发地”的工作思,把案件协查信息作为新的案件来源来抓,对涉嫌利用偷骗税款的纳税人,及时立案,全面检查,必要时延伸检查,扩大和深挖案源线索,追根溯源,一底,及时查处案中案、连环案。二是努力提高协查人员的工作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协查工作业务培训,多举办全国协查业务短期培训班,培养协查能手;此外,也可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帮助提高协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综合分析与取证能力。三是强化规范管理,从制发协查函等基础工作抓起,逐项规范制作标准,让受托方能够直观了解协查的要求和目的。
(六)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协查成效。总局,上级税务稽查局对下级税务稽查局的协查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包括受托方近期回复情况、委托方选票针对性、协查函和回复函的信息完整性,即对四率进行考核。为协查工作质量,实际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制、具体人员责任制,确保协查工作督促有力,分工合理,责任到人。同时,对稽查案件协查程序是否规范严谨、来人协查是否积极配合,以及工作如期完成率、工作质量、材料等情况进行考评,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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