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今年4月的《肿瘤生物学》撤销107篇中国论文的事件,近期依然在发酵。记者注意到,有多名涉事作者受到所在机构的处理。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形成明确处理意见的76篇论文涉及376人,各涉事作者所在单位已经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正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
8月31日,山东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同时出台对医院员工中涉及《肿瘤生物学》撤稿论文涉事作者的处理决定,包括取消主任医师职称资格、给予行政、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等惩罚举措。
其中,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在其网站刊发的处理决定中,包括取消两名第一作者主任医师资格,追缴发放的论文励,处分;进行诚信诫勉谈话,记入诚信信用信息系统;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等。
作为作者单位,山东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在撤稿事件中先后在6篇文章中出现,包括:第一作者单位两篇、共同通讯作者单位1篇、非主要作者单位3篇。
据了解,5月8日,山东大学附属省立医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对《肿瘤生物学》撤稿论文涉事作者处理决定:一是全额收回已发放论文励;二是取消相关人员两年内医院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三是取消研究生导师两年内研究生导师申报及研究生招生资格;四是山东大学对相关研究生作出相应处理;五是对相关人员给予全院通报。目前这些处理决定已全部落实。
譬如,有4篇论文的署名作者为医院员工的台州市立医院在处理决定中永久取消其中一人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
9月12日,华东师范大学公布撤稿事件处理决定,解除与论文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卢金逵的聘用合同;将其学术不端行为记入科研诚信信用信息系统;追回其利用撤稿论文获得的校级科技励金等。
8月31日,绍兴文理学院公布处理决定,免去涉事教师陈佳玉的医学院基础医学部主任职务,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1年,并记入科技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库。
据了解,在此次撤稿事件处理过程中,《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对集中撤稿论文涉事作者处理指导意见的函》这一文件成为多家医院及高校出台相关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
该文件于6月14日印发,对涉事论文作者的处理尺度和政策界限作出相关,包括对论文造假等行为的认定,对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理与责任追究。
具体而言,对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理与责任追究的相关中,分列了11种情形并详细相应处理办法。
譬如,论文作者向“第三方”购买学术论文、委托“第三方”代写学术论文或者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实质内容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同时,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当地时间4月20日,世界最大学术出版机构之一的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社发表撤稿声明,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宣布撤回107篇发表于2012年至2015年的论文,原因是同行评议造假。107篇论文全部和中国研究机构有关,还创下了正规学术期刊单次撤稿数量之最。
施普林格细胞生物学及生物化学编辑总监彼得·巴特勒(Peter Butler)参加了此次的调查,他说
论文提交的评审人中,使用了评审人的真实姓名,但假冒了其电子邮件地址,这让编辑以为文章发送给了真正的评审人。在我们与真正的评审人进行调查和沟通之后,他们确认并没有对论文做过评审。”
他表示:“同行评审流程是保障科研质量、诚信和可重复性的基石之一。我们撤销这些受到影响的论文,旨在清除不良的科学记录。”
一个更令人吃惊的事实是,本次被撤稿的107篇论文,涉及国内多个城市多家三甲和高校医院的医生。
据统计,国内波及的研究机构包括: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等三甲医院;浙江大学附属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附属济南市中心医院、湘雅一、二、三院等知名高校医院。
至少有7家医院、高校已经公布处理决定(涉及16篇被撤论文),根据每位涉事作者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内容包括:解除聘用合同、取消晋升职务职称、取消学籍、追回利用撤稿论文获得的金与科研经费、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数年、、记入诚信信用信息系统、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等。
这些处罚措施的背后有一把“尺子”。9月14日,澎湃新闻获得一份名为“关于对集中撤稿论文涉事作者处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文件,就对涉事作者的“处理尺度”和“政策界限”提出指导意见。
4月20日,原施普林格出版集团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宣布,一次性撤回107篇中国医学论文,论文的发表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撤稿原因是虚假同行评议。
事件一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科技部、中国科协会同有关部门,根据5月27日国务院研究部署处理论文造假工作专题会议要求,起草该“指导意见”,并经6月5日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指导意见”提出,处理原则是“统一尺度、甄别责任、分级处理、有序公布,形成”,并对“造假行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骗取行为”给出了界定。
1.论文作者向“第三方”购买学术论文、委托“第三方”代写学术论文或者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实质内容的,认定为造假行为,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
2.论文作者虚构科学实验结果、研究结论,或者伪造、科学数据等的,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5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
3.论文作者抄袭、剽窃或者有其他造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1-3年。
同时,有这三类造假行为的任一者,都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计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存在第一种造假行为者,除了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还将计入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委托第三方代投论文,或者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认定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是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5 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论文作者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署名,或者擅自标注、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或者未获授权擅自使用数据资料、一稿多投等,以及其他违反学术界有关学术论文撰写诚信要求的,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是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1-3 年,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同时,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科研经费、荣誉和励、职务职称晋升、学位的,根据情况进行追回、终止、撤销、暂缓等处理。
论文作者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分别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论文作者是中员的,还应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或者严重、撤销职务或者留党察看、等纪律处分。
此外,“处理意见”提到“其他情形的处理”时写道:“(一)对经查实无的作者,负责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该作者及其所在单位,予以。(二)对因《肿瘤生物学》单方导致撤稿的,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作者要求《肿瘤生物学》公开致歉或以其他方式予以。”
《关于对集中撤稿论文涉事作者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对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理与责任追究”和“对其他情形的处理”部分:
(一)论文作者向“第三方”购买学术论文、委托“第三方”代写学术论文或者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实质内容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同时,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二)论文作者虚构科学实验结果、研究结论,或者伪造、科学数据等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5 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论文作者抄袭、剽窃或者有其他造假行为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1-3 年。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三)论文作者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署名,或者擅自标注、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或者未获授权擅自使用数据资料、一稿多投等以及其他违反学术界有关学术论文撰写和发表诚信要求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1-3 年。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四)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代投论文,或者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5 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五)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科研经费,已结题验收的,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正在执行的,取消其承担资格,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正在申报的,终止其申请资格。同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 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
(六)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骗取科技励、学术励、荣誉称号等荣誉的,撤销获得的科技励、学术励、荣誉称号等荣誉,追回金;正在申报或者被推荐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者被推荐资格。同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5-7 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
(七)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作为主要代表作或者主要依据获得职务职称晋升的,撤销其获得的职务职称,恢复到之前的职务职称。同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对于造假论文未作为主要代表作或者主要依据的,应当予以诫勉谈话,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3-5 年。
(八)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获得学位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对论文作者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九)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获得或者正在申报科技创新、各类人才计划支持等的,参照本条(五)处理。
(十)论文作者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论文造假或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分别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
(十一)论文作者是中员,有论文造假或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分别给予或者严重、撤销职务或者留党察看、等纪律处分。
(二)对因《肿瘤生物学》单方导致撤稿的,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作者要求《肿瘤生物学》公开致歉或以其他方式予以。
3.有前述两种情形之一且将撤稿论文用于晋升职称职务、申报励或者申请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分别情况,按本意见第(五)、(六)、(七)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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