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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仿制到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是我国农药行业崛起的加速器

※发布时间:2019-10-24 7:32:0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的转变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的发展。专利是一个企业科技资产的核心和最富经济价值的主体,专利数量和质量可以直接反映出农化企业的创新能力,同时也能直观地反映出农药发展趋势。

  随着孟山都被拜耳收购,杜邦和陶氏合并,目前世界农药巨头杜邦、拜耳、先正达、巴斯夫每年都要拿出近10%的销售额投入到研发中,跨国公司仍然牢牢控制着专利期内的农药化合物。我国农药产业虽然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起步,在上世纪70年代后开始快速发展,但其农药专利仍然处于制剂复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随着农化行业的不断变革以及国际专利一体化,企业研发实力和投入不断提升,校企联合等,这些因素正促进我国农药工业由仿制为主向自主研发的方向转变。

  上世纪60年代之后。由于化工产品的特殊性,其知识产权一直是个的话题,其发展也相对于其他产业较为慎重,在上世纪60年代开始,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对化学物质实行专利。此阶段,全球石油化工工业是现代化工行业的主体,有机化工原料的95%来自于石油、天然气等。

  我国的农药工业的雏形出现在上世纪40年代,从建国后才真正开始发展,彼时的中国农药工业近乎为零,相对于跨国公司的农药研发,我国完全以仿制为主,有着云泥之别。1950年我国可以自主生产六六六,1957年天津农药厂的建立,我国的有机氯农药逐渐成熟,有机磷农药也逐渐进入市场。此时只是仿制有机磷类和有机氯类杀虫剂,此时还以属于亦步亦趋的模仿,并未有任何专利想法出现。

  1960年代以后,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才开始对化学物质实行专利。而日本1885年就建立了专利制度,但1976年才开始对化学物质进行专利,1877年建立专利制度 , 1968年才实行了对化学物质的专利。而中国地区、韩国和于1980年代末开始实行化学物质专利。我国在1985年开始实施专利法,至1993年才开始对化学物质进行专利。

  在1960年代,我国农药研发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南开大学元素有机化学研究所在杨石先校长领导下,启动了当时国家需求的农药品种研制计划,先后研制了除草剂一号(CAS:2212-17-1)、西北地区急需防治野燕麦的燕麦敌二号(CAS:28217-97-2)以及对水稻螟虫有良效的螟铃畏(CAS:51230-15-0)等;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梅斌夫先生根据大蒜素优异的生物活性,研发了乙蒜素,于1964年正式投产;1970 年代初期,沈阳化工研究院张少铭先生率先研发出内吸性杀菌剂多菌灵,在防治小麦赤霉病等重大病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上海农药研究所沈寅初先生研发的农用抗生素井冈霉素,直到现在也是防治水稻纹枯病的重要药剂;研究院研制了大豆、花生田除草剂杀草安 (CAS:13508-73-1)和防治禾谷类黑穗病的禾穗胺(CAS:21452-18-6);上海农药所与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研发的杀菌拌种剂拌种灵(CAS:21452-14-2)可有效地防治棉苗根病;后续贵州省化工研究院研发的防治水稻螟虫的杀虫单和杀虫双;四川省化工研究院研发的叶枯唑;华中师范大学张景龄先生主持研发的有机磷类杀虫剂水胺硫磷(CAS:24353-61-5)和甲基异柳磷等。虽然并非全部都是新合成的化合物,大多仍然是对国际已有产品的尝试合成,但为我国新化合物的创制打下了的基础。

  在零基础的情况下,仿制是快速建立完整工业体系的最有效方法。而随着1980年代我国的国际关系开始逐渐转好,一味仿制的农化行业已经是四面楚歌,在这个情况下,燃料化学工业部的《1973-1980农药科学技术纲要》中已明确出了“ 奋发图强 , 自力更生 , 仿创结合 , 加强理论研究 ”的农药研究开发方针 , 之后先后建立了南北两个新农药创制中心 , 许多农药研究单位也积极投人了新农药创制研究工作。

  1985-1993年,我国自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专利法,其中授予专利仅有化学产品制法、配方、分析测试方法 (方法专利) 、化学产品的制造、分析设备 、 装置 (设备专利 )和采用非化学方法获得的化学物质 (产品专利 ) , 其中明确对“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此时传统的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随着专利观念的出现,欧美发达国家都开始重点发展精细化工,以农药工业为例,一系列转变正悄然发生,化工行业逐渐开始向精细化发展,品种多,专业性强,更新换代快,利润率更高。有机氯农药因为其高毒性、高风险逐步淡出市场。而有机磷类农药由于大多数早已过专利期,大量仿制导致已经无利可图,跨国公司将目标转向更低毒、高效的农药生产与研发上,高门槛导致难以仿制,并充足的利润率。

  1970年代末期后导致跨国农药巨头纷纷抢占中国市场。低价优质的进口制剂引起了国内自主生产农药销售量降低,由于专利法的施行,对原先仿制专利期内产品的老出现了一定的阻碍,专利的观念也开始进入农化工业中。老产品逐渐被国际主流市场淘汰,新产品由于技术壁垒和专利的不能任意仿制, 这是当时我国农化行业所面临的困境。虽然我国基础化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精细化工仍然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

  而且我国当时生产的农药、染料、涂料、医药等精细化工产品,多数都是以组合物和混合物的形式存在的 , 已经列入1985年专利法的领域 , 所没有受到的仅仅是精细化学产品的新的有效组成部分 , 即新的化学物质 , 以及精细化学产品中的化合物产品 , 特别是有机化学中的主要用途集中在药品和农药制备方面的杂环化合物,这也给仿制新农药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自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专利法至1992年底,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20万件,其中与化工产业相关的就达到了11.3万件,超过了总数的50%。其中授权的有2万件,国外申请的占1/3.1985~1990年 , 有关农药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947件 , 国外申请占绝对多数为740件,占总数的78%;而国内申请为207件,仅占到了22%,有关中间体,医药中涉及的农药专利未统计。外国来华申请的农药专利以合成专利为主,以1990年为例,共有合成专利118件申请公开,占农药专利的84%。其中柳晋阳除草剂专利42件,占36%;杀虫剂专利38件,占32%;杀菌剂19件,占16%。而我国国内申请的专利则是以配方制剂为主,1990年我国国内申请配方专利46件,占到配方专利总数的60%。

  1993-2017年,1993年1 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专利法,实行对化工产品全面,把对化工产品组合物、混合物的扩大到化合物。在以后的20多年我国化工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处于一个平稳发展的状态,我国农药工业以仿制为主。其专利申请多集中在制剂配方和使用方法上。

  第三阶段的起点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而对于大量农药化合物来说 ,传统的大量的无机化合物早已属于公有技术领域,为公开技术。修改后的专利法所涉及的主要是一部分新的有机化合物,特别是精细化工中的新化合物及产品中的新的有效成分,即新的化学物质,主要涉及新的原药化合物,农药中间体,新化学物质(助剂,溶剂等)。

  在1993年之前,对化学物质实行专利已经被提上日程,在TRIPS中明确必须对所有的技术领域包括化学物质进行专利,时间至少为二十年,TRIPS(《关贸总协定》)是 1990年代水平最高的国际条约,它允许缔约的发展中国家在化学物质的上有10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履行接受化学物质发明专利申请的义务, 过渡期后实施追溯。当然1993年提出的新化学物质的专利并不是唯一的专利方式,其农药原药活性物质也可以通过商标、生产工艺专利和杂质检测等方式其知识产权。

  1。 化合物专利侵权,以成分添加。以杜邦的拳头产品氯虫苯甲酰胺为例,将于2021年过期,由于目前仍然处于专利期内,国内企业有将其卤族元素取代来制造新的化合物进行取代的。也有国内企业擅自生产国产康宽后作为成分添加在其产品中,添加“KK”助剂相关的词语,便证明其添加了康宽。在国产康宽最泛滥的时候,2011年起杜邦也开始打假,调查国内添加成分的产品,进行。陆续有添加氯虫苯甲酰胺厂家道歉。

  2。 商标侵权。以2012年益农投诉商标使用权为例。2012 年4月19日,湖南常德市石门县工商局公平交易接到陶氏益农中国有限公司代表处的投诉,湖南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石门县分社在石门销售的“大生 M-45”代森锰锌农药涉嫌了陶氏益农公司(美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调查后得知,该批农药属于假冒陶氏益农公司(美国)注册商标的产品。同年,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先后到广西田阳县工商局举报田阳县农资市场上有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药在销售, 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 生产技术侵权。部分新产品虽然专利已到期,但其生产工艺仍然处于专利期内,如唑啉草酯,其化合物专利在2018年过期,但是其生产工艺专利要到2020年才能到期。那就意味着如果要正常生产唑啉草酯,在Me too 原则下根本绕不开现有专利技术。

  而且随着原药和制剂登记难度不断提高,新化合物的登记越来越困难。故国内主流的做法是对已经过专利期的产品研发新的制备工艺,一方面可以提高收率,优化反应;另一方面也可以规避生产工艺侵权的风险,这成为当时众多原药企业研发的主要方向,新的农药制备工艺的研发分为两种,一种是与现有专利权工艺线完全不同的合成线,这种工艺线研发困难,产品含量和杂质的种类,含量不能,直接进行me too登记的但难度大。而另一种方式是对已知合成线的部分调整,仅对部分关键反应步骤进行改变, 或对催化剂,溶剂等助剂进行改变,绕开专利要求内容,提高收率或纯度,降低风险等。这一类方式是避开专利原药生产工艺的主要方式。

  在1993年到2017年的24年中,虽然我国农药产业发展迅猛,农药产量从30多万吨发展到377万吨,但也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出了很多的弊端。虽说是已经立法并执行,但实际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主要是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建立还不健全,农药企业也缺乏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战略性规划。

  2017年-现今,2017年以后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直接影响着我国农化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导向。登记要求的提升,产业整合,农药溯源等等,无一不是推动着农药专利技术的发展,逐步由仿制为主向自主研发转变,由以量取胜向以质取胜转变,由多而杂向少而精转变。

  2008年到2017年这十年一直是农药产能过剩。到2017年后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产业升级,大量中小企业,不达标企业被淘汰。大浪淘沙后留下的自然是良性的竞争土壤。我国传统农化行业制造型企业向研发型企业转型也正在进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密集型产业目录(2016)(试行),农药制造属于专利密集型产业,发明专利密集度为 228.54 件 / 万人(五年发明专利授权数之和 / 五年平均就业人员数),由此表明农药制造产业具有较为明显的专利优势,同时还依赖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增产高效的供给侧也向我们展示了,高效低毒的新产品才是唯一的出,以量和低价取胜的老产品没有未来。

  在我国2018年取得的11个新农药的登记(共计22个产品)中,9个国内登记农药占新农药的82%,这标志着我国农药的制造和研发能力已有一定水平。但国内自主研发的农药新化合物在市场接受度上仍然和跨国公司有一定的差距。不难看出未来的登记和专利申请的趋势一定是低毒高效、对友好的产品。而且国内自主研发的新化合物比例也会越来越高。

  另外,2017年6月12日,在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正名院士下,由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以及《农药市场信息》传媒发起组建的中国农药行业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在无锡正式成立;2019年5月14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又联合30家行业内的优势企业在合肥成立知识产权委员会。这些专利服务机构的建立象征着我国农药知识产权的发展又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农药化学工业是一个专利密集型产业,最能体现出其发展水平的是农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其开发周期漫长,从先导体的选择到重复筛选到大量田间试验再到上市,开发周期均在10年以上,这也更能体现出知识产权在农化行业中的重要意义。

  目前的农药知识产权行业或许面临着一些困境,但形式一直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农药行业发展也会越来越正规,知识产权将成为产品生产也研发的核心。农药行业的发展就像是整个社会发展的缩影,重视专利、重视知识产权将会是未来的趋势。我们这一代农药人是最幸运的一代,我们有幸国产手机从零生产能力到 “山寨机” 再到享誉全球的 “华为” ,我们也了国产汽车从无到有,从抄袭到自主设计研发再到新能源汽车逐步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我们也必将我国农药产业从仿制到完全自主研发的过程,有幸这一切,我们活在最好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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