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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发挥农业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扩大农业科技覆盖率,到户率和应用率,提升我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推动全省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全面构建山西省农科院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幅度提升山西省农科院服务全省农业质量和水平,使我院技术推广项目有序,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推广项目立足于服务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立足于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围绕山西农业发展战略目标,抓住山西农业发展中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选择我省类型生态区,以我院最新科技为技术支撑,以农业科技园区,农村经济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实施载体,项目涵盖我省主要粮食作物(小麦,玉米,马铃薯,杂粮),棉花,畜牧,蔬菜,农产品加工等领域,项目要在我省主要农产品优势区域全覆盖.推广一批我院选育有重大影响新品种,集成创新一批新技术,创建一批高产高效示范样板,以点带面,大面积推广辐射,为全省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区域性,先进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推广项目是山西省农科院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展示窗口,是农民一看就懂,一学就会科普示范辐射源,是和地方涉农部门及农民朋友沟通联系桥梁和纽带,是集病虫害预测预报,农业情况调查,农业科技信息发布,服务三农并为省委,省提供宏观决策依据多功能综合示范.
4,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探索并完善规模经营技术推广模式,
6,针对农业生产关键技术和急需技术,运用便捷高效物方式对农民进行培训,指导和服务,
8,着重选择技术成熟,生产急需,覆盖面大,可行性强,又有能力实施农业科技推广内容.
1,项目由院分管院长负责,院技术推广处统一组织管理.各所(中心)由分管所长(主任)负责,所(中心)推广办协调组织.
第五条项目实行院,所两级管理.院技术推广处对项目进行总体管理,各研究所(中心)管理本单位承担项目分项.
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面向全院征集.由院技术推广处编制农业技术推广总体方案和项目指南,要求所申报项目针对山西农业实际,抓住山西农业发展难点,热点,重点问题,以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为目标,选择对我省影响范围大,增产增收带动作用强先进农业科研.重点以山西省农科院2007年以来科研为主,结合引进,吸收省内外,国内外先进适用新品种,新技术.项目申报后,由院技术推广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项目.
1,爱岗敬业,吃苦,长期工作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职副研以上职称,
第六条院,所对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院技术推广处(甲方)与有关所(乙方)按项签订项目合同书.各所(中心)技术推广办可酌情与项目组签订相应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七条项目确定后,下达各单位分项任务由分管所长(主任)总体负责,首席专家负责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执行实施.
第八条重大协作推广项目由院技术推广处负责协调,报主管院长批准.协作组应根据自愿原则,确定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共同签署协议书,制定协作计划.
第九条承担实施任务项目组要选择适宜生态区,选择农业科技园区,农村经济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实施载体,建立技术推广试验示范,通过现场试验示范和辐射指导,完成推广任务.
第十条认线;记载,收集和建档工作.各分项项目组要对研究过程形成调查记载,试验数据,文字资料,标本实物,照片,幻灯片等进行系统整理,建立完整技术档案,认线;档案资料,研究成品和半成品试材等,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转让,赠送,工作调动不得带走,并严格执行保密.
第十一条项目检查,由分管院长负责,院技术推广处组织执行,并邀请有关顾问员参加.一般在每年春,夏,秋生产关键时期全面检查二至三次,并不定期组织现场观摩和研讨.检查内容包括推广计划执行情况,人员到岗工作情况,与当地协调情况等.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所(中心)内检查,由各所(中心)根据需要自行安排,检查结果院技术推广处.
第十项目按计划全部完成后,各分项项目组要写出结题报告,包括总体工作和技术以及经费使用情况,并附有关论文,技术档案资料,示范情况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各分项项目组应提前做好现场验收工作.包括试验示范现场,展览围版,照片,幻灯,实物标本,产品,半成品以及简要文字说明等.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由各分项项目组提出申请,院技术推广处报请分管院长同意,组织并主持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技术推广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所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数据,实物,产品等完整性与可靠性.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实行动态管理,投向合理,重点突出,严格有序,遵章守纪.甲乙双方签定合同,由甲方根据项目组承担任务情况下拨所需经费.每年年终,院推广处根据各项目组计划执行情况,能否完成,质量如何,科技人员驻点情况,农民科技培训情况,与当地配合力度,宣传力度,推广力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三档,对表现优良项目组经费要倾斜,对表现一般项目组予以或停拨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主导产业建设,科技辐射园建设,农民科技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分析化验,差旅补助费等项,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项目全面实行项目组经费核算制.严格执行院计划财务相关管理,节约使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原则.
第二十一条强化院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院技术推广处会同院计财处对项目预决算进行监督,并组织对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好单位给予表彰和励,对财经纪律单位将停拔经费,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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