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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6-28 13:50:0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7月7日开始支付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为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不超过6年(含6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根据《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董事会八届二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11星湖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11星湖债”若干条款的议案》中所设定的本期债券回售条款,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有效回售申量为254,192手(1手为10张),回售金额为254,192,000元(详见2014年5月31日公司发布的临2014-037《关于“11星湖债”公司债2014年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根据《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董事会八届二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11星湖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11星湖债”若干条款的议案》中所设定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放弃行使赎回本期债券的,同时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70个基点至7.5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详见2014年5月16日公司发布的临2014-034《关于“11星湖债”公司债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7日,2016年和2017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还本条款,分别于2016年7月7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的30%;2017年7月7日兑付剩余本金的70%。但若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7月7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已于2016年7月7日按照债券余额30%的比例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详见2016年6月30日公司发布的临2016-027《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及分期本金的公告》)。

  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若发行人在第3年末行使赎回权,所赎回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利息在兑付日2014年7月7日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4年7月7日一起支付。

  若发行人放弃赎回权且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权或行使部分回售权,则本期债券剩余本金采用提前方式,即在债券发行完毕后第5年剩余本金30%,第6年剩余本金70%;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7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本次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12、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7年5月,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债券信用等级为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按照公司2014年5月16日的临2014-034《关于“11星湖债”公司债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公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70个基点至7.5%。每手“PR星湖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5元(含税)。

  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7月7日按照债券余额70%的比例本金(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PR星湖债”持有人。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三)对于持有“PR星湖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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