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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不单靠科技

※发布时间:2017-4-19 12:28:0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有人说是技术。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机器算法等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信息和通信技术,简称ICT)技术近来颇受金融机构或者想要进入金融业的企业的垂青。

  又如,在贸易领域,目前全球跨境贸易量(出口量)约18万亿美元,80%有贸易融资或信用覆盖的支持,主要依赖于一系列的国内和国际规则以及行业惯例,比如在销售合同上有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信用证方面有UCP 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信用证领域最权威、影响最广泛的国际商业惯例), 在保理方面有GRIF(《国际保理通则》)等等,这些显然是技术无法创造的。

  一句是“数据为王”。数据可能为王,但是我们也需要问:数据能随便搜集、使用、加工、分享和交易吗?收集的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客观?数据是从、可靠来源系统性收集的吗?获得的数据是部分的还是全部的?部分数据是否能用,有用吗?这些问题绝大部分涉及规制。中国迟早会出台个人数据保,数据的搜集、加工和分享等也都会有。在一个正常的经济体中,数据的空间绝不可能是的。所以,说数据为王,也要看能“王”到什么程度。

  另一句是“互联一切可以覆盖住风险”,这是目前做物联网和区块链的人经常说的。但是,我们也需要思考:看见的不一定是真实的、全面的,见得到的不一定能控制得了,占有不等于拥有,手上持有的不一定是真实的,约定的不一定是规制允许的。 例如,一个人看得见的现金流不一定是他能够控制得住的;占有的品不一定就意味着有第一优先权;手上持有的仓单不一定有对应的商品,因为也可能存在其他竞合人;得到的所谓的征信报告可能仅仅基于部分数据,不一定汇总了数据主体的总负债额和全面借贷历史,等等。

  二是基于基础法律的一些更细的市场规则。有一个最新的例子,英国最近生效了一部《小企业、企业和就业法》,类似于中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有一些条款买家在商业合同中约定供应商的应收款不得转让或质押,目的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动产信贷,一般发达国家都有相似的。我们在中国也经常提出这些,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做到。

  四是监管机构的进步和监管风格。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非存款类信贷机构(Non-Deposit-Taking Lenders, 即NDTL)目前的数量庞大,这与中国监管者在这方面的更新有关,若干年前已经认识到非存款类信贷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允许这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在一个正常的经济体中,非存款类信贷机构的数量应该比存款类机构多10倍以上;他们可以承受更大的风险,从而服务于存款类机构一般不能支持的中高风险借款人,如大部分中小企业。有不少其他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认识到这些, 比如越南等国,他们的信贷市场活跃度比中国要差很多。

  五是行业习惯,它不是法律,但需要大家共同遵守。例如,在中国,如果一个企业的应收账款6月1日到期,6月10日才收到付款,可能大部分人会说付款方不诚信。其实这只是行业惯例,与诚信没有任何关系。在,一般是两周内付款。在法国,大约需要20多天。在意大利,应收账款6月1日到期,逾期40天付款也很正常。同时,已经逾期的应收款也可以作为品,只要逾期不超过90天。这看起来有点奇怪,但都是行业惯例。

  中国大的法律框架基本都有了,但是细项的市场规则还很缺乏。前几年爆发的上海钢贸案、青岛金属案,背后反映的是规则的缺失。仓储融资领域的欺诈行为应该属于刑事犯罪,如在美国,仓储融资欺诈500美元以上会被一年;欺诈一万美元以上会被十年。与之相比,中国在仓储融资方面的规制还远远不全,例如,目前中国还缺乏监管品管理公司(collateral management company, 也称为金融仓储公司)的机构。 在一些发达国家,品管理公司需要申请牌照。我们也主张,在发展中国家,这类公司必须持牌经营。又如,国家工商总局一直没有建立全国唯一的、中央式的存货和设备物权互联网登记系统,仍然分散在各区县,落后于老挝、柬埔寨、加纳等经济发展水平不及中国的国家。这些是近年中国的仓储融资行业收缩的大背景。

  在现代经济中,市场规制必须很细。例如,品或租赁物件未经权人或出租人许可被卖出的情况在中国时有发生,大多数人认为这是“中国人不诚信”。其实所有国家的人都一样,商人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很正常,这里面要的不是诚信问题,而是市场规则不全。在这方面,中国的《物权法》已经有“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不受追及”的规则,这是一个进步。但是,关于买受人在交易中的,至少还有其他五条中国没有,包括:权益自动及于收益;如买受人有查询义务(针对非正常交易,在物权登记系统中查询是否存在先前权益),依是否查询及结果而定;如无查询义务,买受人的劣后;不从非正常交易中取得物品的买受人,鼓励正常交易;权人或出租人有权追究借款人或承租人擅自出售品或租赁物件的欺诈责任, 而欺诈属于刑事犯罪;从正规的二手市场购买属于正常交易,由出售人负责查询交易物品上的负担。 所以,希望业内人士不要随意将问题归咎于诚信的缺失,而是要从规制方面来思考,通过细化规则来解决问题,这样才能进步。

  例如,大家都知道征信的重要性,征信领域有不少基本常识,但在中国似是而非的说法非常流行,甚至有些人故意常识,阻碍了征信市场的进步。征信(credit reporting)的目的有限,它主要为信贷市场服务,这里的信贷是广义的,不仅仅指银行、非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的融资,也包括企业之间的信用、公用事业单位的先服务后收费交易等。征信和所谓的“诚信建设”没有必然联系,商人们不必要成为模范才能借钱。此外,征信数据展示的时间是有限的,业内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即老公犯了错误,老婆会记住一辈子,永远不会忘记,但是征信系统是会忘记的。以个人征信为例,征信信息展示的时间一般是5~7年,即使有严重的信用问题,对个人信用的影响时间也有限,因为信用可以。在这个领域,这是一条全世界通用的原则。

  另外,“征信”一词要慎用。世界上大部分经济体对征信活动或征信机构有直接或间接监管,没有许可不能自称征信机构,也不能自称从事征信业务。中国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制,但尚未形成市场秩序。征信数据必须适当、准确、客观、全面和及时,数据源必须确定、可靠,能够定期、主动按统一的报送模板上传数据,一般不是由征信机构自己去抓取。

  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企业说自己是做“互联网征信”或者“大数据征信”的,这一点需要想清楚。目前,界上没有一家正规的征信机构说自己在做互联网征信或大数据征信,因为大数据或互联网数据不符合征信的基本要求,并非这些数据一定不能够为征信所用,而是能够被征用和分销的数据极少。因为征信必须有准确的数据源主动提供的结构化的数据,还需要有可追溯性,有数据主体能方便利用的信息更正和解决机制。如果一家机构产生了大量的数据,可以自己使用;如果符合有关规制,当然也可以卖给其他机构使用,但不一定能做征信;还可以做评分,但绝不是征信评分。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之外有无数家数据公司在运作,但真正的征信机构在全世界不超过200家。使用非传统数据来支持放贷值得鼓励,有利于促进金融普惠,但绝大部分数据不需要进入征信的范畴。征信是信贷市场最顶端的、所有信贷机构共同参与的信用信息分享平台,能够分享的东西肯定有限,必须靠谱,仅仅满足基本的、单一信贷机构不能产生的信息要求,如借款人的身份识别、总负债水平和全面、完整的信贷表现。征信解决的是汇总和匹配问题,不解决信贷机构的所有数据需求。这些就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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