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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师教育教学论文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30 7:13:3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14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聘任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08〕2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育》2008年第2期“克隆”期刊非法案件教师的权益,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借鉴外省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决定在中专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系列启动教育教学论文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鉴文必须由个人申请,校审核,签署确认系教师本人亲自撰写该论文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按属地管理报送各市县教育(教科)局职改办集中省教育厅职改办,厅直属学校及其他学校(单位)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省教育厅职改办。

  鉴文受理日期截止2008年7月15日。本次论文鉴定是一次补救措施,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县要通知到学校,学校要通知到有关教师。

  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对申请鉴定的论文质量进行鉴定,mimk-009鉴定等级分为A、B、C等级和不合格,鉴定达到相应等级的论文在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按要求使用。

  提供鉴定的论文纸质材料A4规格一式五份,其中两份论文需要学校盖章,注明专业学科,进行备案存档。另外三份论文上不准写明单位与作者,论文中也不能透露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同时报送校对无误的Word格式电子文档。论文打印要求:标题为三号字体加粗,正文为四号宋体,用A4纸单面打印(页边距:上2.6,下2,左2,右2,固定值23磅)。

  鉴定达到的申报中专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作为合格论文使用;鉴定达到A、B级的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以作为合格论文使用。鉴定达到A、B、C级的申报中专、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以作为合格论文使用。

  评聘分开的市县可按原计划报送职称材料,评聘结合的市县,暂缓报送职称评审材料,待论文鉴定结果出来再有关材料,不要因为参加本次鉴定的论文影响今年的教师职称申报。

  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县及有关单位及时通知有关个人,按要求进行准备,及时将申请鉴定的论文在的截止日期之前报送省教育厅职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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