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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晚字报

※发布时间:2019-10-16 17:17:2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实践中,合作的双方主体可能存在多次且长期合作,所以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疏于认真阅读合同中的制式条款而签字或盖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某些条款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下面甲公司和李某的案例,就是与租赁合同纠纷有关。

  今年年初,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将商场中一商铺租赁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5000元金,待双方合同终止后30天内,甲公司将金全额退还给李某。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租赁合同,在新合同中,甲公司将原金变更为管理费,并合同终止后不予返还,但未提醒李某注意。后双方终止合作,李某要求甲公司退还金,甲公司称5000元为管理费,不予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梦见洗头掉头发果,李某遂申请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的租赁合同均系甲公司起草的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在续签合同时甲公司变更了原合同条款而未提请李某注意,没有尽到提醒注意的合同义务。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涉案租赁合同是甲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甲公司的解释,李某认为该5000元金的理解是合乎常理的,故最后认定5000元为金,甲公司将5000元退还给李某。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非提供合同文本的一方当事人要对合同中的条款认真阅读,对于合同中的制式内容应当仔细研究;其次,应严格遵守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并按照法律的及合同的约定行使、履行义务;最后,还要加强诚信意识及责任意识,从事民事活动应诚实,恪守承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劳动争议;(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关键词:经济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