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妥善处理。
第二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本企业权益,又不对方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原则,保障我方权益不受;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权益,主动承担梦见杀人不见血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四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八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第九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十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