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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9-5-8 14:35:2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申请人马某为国有企业女职工,现年46周岁,2014年1月10日被安排到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某公园从事清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补贴1480元,申请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017年8月15日,申请人因病住院医疗,医疗期满,申请人不能从事本职工作及被申请人安排的其它工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到被申请人。2017年8月20日申请人向吴桥县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凡由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条地方人民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

  综上法律,本委认为本案申请人属于安排到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故仲裁委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省市吴桥县人社局 张立清)属兔的今年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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