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论文> 文章内容

经济学思维拆解史上最严数据法案PR 企鹅经济学

※发布时间:2018-6-10 13:38:1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华尔街日报》6月1号报道,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一般数据条例) 正推动广告资金流向谷歌的网络广告服务。这个结果不知道是否出乎欧盟监管机构的意料。

  PR被称为全球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案,难道不是了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和数据的新篇章?

  本期“企鹅经济学会客厅”邀请到四位知名经济学家,从效率、竞争与创新的内在机理等角度,深入分析这部数据保案的经济学影响。

  PR一定会改变创新的径。PR会催生“有毒数据垃圾”的专业化处理公司。这种公司的作用就是为那些缺乏数据能力的公司提供PR合规服务的。如果说这种“创新”被许多人理解为是无意义的,那么,PR一定会催生PR的“掘墓人”,因为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人类社会发展永远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按照我的猜想,PR将会加速诸如区块链之类的技术推广。

  PR是对数据所有权划分的一种尝试。但就我个人来看,这种尝试并不能算是太成功的。对用户隐私的严格,表面上似乎是保障了用户的权益,但这也客观上也了人们的权益。

  表面上看,数据的转移意味着各平台可以更加公平地竞争,但是企业收集独特数据的激励弱化了,更多的企业会期望在数据市场搭便车,数据的质量将下降,从而降低数据相关的商业价值,影响经济增长。

  因此,PR带来的成本增加必然会对既有互联网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互联网创业造成一些不利的影响。针对这一点,PR考虑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规模在25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可以豁免数据活动文档化记录的义务。

  绪亮:法律和经济学界关于数据产权如何在用户、平台企业和第三方等利益主体之间进行配置一直存在很多争论。此次PR也涉及到用户同意权、被遗忘权、数据可携权等等内容,你们判断这些在数据产权界定方面有何意义?

  寇来: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产权界定成为一个日益尖锐的社会问题。在传统社会中,人际交往以及决策行为是“稍纵即逝”和“健忘”的,任何人要大规模收集、存贮、处理和他人信息,成本极其高昂,因而只有借助国家,比如人口普查,才能获得大规模数据样本。

  出于对国家性的,人们对国家获得以及使用这些个人数据颇以为然,认为这对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良政必不可少。

  但到了互联网时代,情况发生了本质变化。由于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人际交往和决策行为很容易被“编码”和记录下来。由此,除了,许多平台型私人营利企业,也具备了大规模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和的超群能力。

  实际上,与相比,这些私人公司的大数据能力甚至更为强大。即便人们对的性保持高度,但对于这些私人企业却难免放心不下。

  人们担心,也时常观察到,私人企业有时会它们收集到的大数据。不但体现在会损害个体利益,也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比如脸书的大数据据称被用于美国总统。

  国家之所以反对,乃是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是大数据的独家所有者,而现在,私人公司要与国家稀释这种所有权。私人之所以反对,首先是因为这可能会个人隐私,其次是因为这种反对与国家的立场不谋而合。

  所以,当我们在讨论数据的界定时,一定不要只盯着用户和平台,而忽略了“国家”这个极其重要的,甚至是居于核心地位的第三方。

  现代社会中,并不真正存在什么“自然”;任何,本质上都是。实际上,GPDR,也不就正是“国家”力量作用的结果吗?

  陈永伟:PR是对数据所有权划分的一种尝试。但就我个人来看,这种尝试并不能算是太成功的。对用户隐私的严格,表面上似乎是保障了用户的权益,但这也客观上也了人们的权益。

  究竟什么是隐私,每个人,每个时代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有些人认定的隐私范围很宽,有些人认为的隐私范围很窄。

  对于前一种人,我们应该他们的隐私不受,但对于后一种人,我们也应该允许他们让渡一些信息,以换取便利服务。

  当然,在PR中有很多“但书(proviso)”,即很多例外,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应用个人的隐私数据。

  不过,在考虑如此做的法律成本,以及合规成本的情况下,多少企业还愿意冒这个险,恐怕是值得怀疑的。在现实中,更多企业应该会更倾向于规避风险,宁愿把部分用户的信息删除,也不会愿意承担风险。

  钟鸿钧:PR的七个原则中的有限留存原则要求,除非符合公共利益,科学研究等正当目的,企业对个人数据的留存期限不能超过其处理目的。如果我们认同数据是资产,那么PR的这一要求实质上就是认为数据资产应该归个人所有。

  不过我理解,数据资产的所有权常复杂的事情,很难简单区分。更好的处理方法可能不是简单的,而必须寻求更灵活的处理方法,确保在不妨碍创新的情况下有效个人隐私。

  李晓华:我同意上述观点,PR被普遍认为是历史上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案,它在平衡其他相关各方的新闻、表达、商业等的基础上,明显加强了对个人数据所有者的。

  李晓华:PR对个人数据的加强意味着作为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的互联网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必然会增加它们额外的成本。

  例如,为了实现个人数据所有者的“被遗忘权”,数据控制者如果对个人数据进行了公开,那么它不仅需要删除自己控制的数据,而且需要其他第三方删除数据主体主张的个人数据链接和复制;为了实现个人数据所有者的“数据可携权”,数据控制者需要开发相应的工具用于用户数据的导出以及剔除涉及其他第三方的个人数据。

  前几天,我在一个会上遇到了一位某航空公司的高管。他向我抱怨,由于民航的属性,他们要向监管部门、售票网站等很多单位分享信息。一旦数据分享出去后,他们就很难再对其进行控制。

  根据PR的“被遗忘权”,企业在一段时间后不仅要删除自己手中的所有数据,还要删除流传出去的所有数据。但这怎么做到?即使在技术上可行,成本也是巨大的。

  现在,这位高管很担心,如果他们分享出去的数据被扩散,他们将会面临无穷无尽的诉讼,并且有可能有理说不清。我想,对于所有数据驱动的企业来讲,都会有这种烦恼。

  绪亮:PR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经营的成本和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但也会带来很多收益,比如用户隐私权受到,那么,如何从经济学角度来权衡PR的成本与收益呢?

  寇来: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成本”和“收益”实际上没有太大区别,因为经营成本增加也可以理解为经营收益减少。

  不过,有一点值得特别强调,即面对PR的“威慑”效应,许多私人公司可能会放弃一些本来有利可图的业务。如果“有利可图”是公司侵害个人隐私的“”,这种业务缩减正是GPDR要想实现的理想结果。

  但是,如果“有利可图”原本是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互利双赢”,这种业务缩减将是PR对社会福利造成的实质性。

  知易行难。从理论上刻画“成本”和“收益”貌似容易,但在现实中要真正准确评估成本收益却极其困难。

  如前所述,PR若要有效,意味着它有强大的威慑效应;但一旦它有强大的威慑效应,我们就永远无法知道到底何种业务本来会有但现在却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评估困难的本质,说得稍微哲学一点就是,只有当隐私权被的时候,我们才知道隐私权到底价值几何。

  所以,在我看来,与其笼统地强制实行“被遗忘权”,不如老老实实地制定规则来评估隐私权的价值有多大,并制定相应的赔偿规则。

  但是,这种隐私权的赔偿规则要能真正制定和实施,就必须存在隐私权被侵权的案件,即存在一个“隐私权市场”。

  对应于我前面的分析,PR还有一个额外的成本和收益。一方面,它会强化在大数据方面的独占权;但另一方面,它也会提高收集和占有大数据的成本,因为本来可以凭借公要求私人公司与之分享长时段的大数据。

  陈永伟:PR的收益和成本从定性上很容易看。收益主要是用户的隐私权得到的,但这种收益到底有多大?

  事实上,相关研究表明,人们愿意为隐私的出价往往比自己想象的低,因此这种收益很可能会被高估。相比之下,PR带来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包括合规成本、交易成本……这些会是一个巨额的数字。

  钟鸿钧:PR的一个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即其中的数据携带转移条款,会损害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企业投资于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和整理,是因为这些数据可以带来更多的商业价值。

  企业可以在数字竞争时代,将其收集拥有的强大数据库作为其独特竞争优势。如果企业收集存储和整理的个人相关数据不是为企业所有,而是用户可以转移,那么企业就不会有投资于数据收集和分析的积极性,因为他们难以获得投资的回报。

  表面上看,数据的转移意味着各平台可以更加公平地竞争,但是企业收集独特数据的激励弱化了,更多的企业会期望在数据市场搭便车,数据的质量将下降,从而降低数据相关的商业价值,影响经济增长。

  李晓华:我还想强调一点,即虽然PR会增加互联网企业的运营成本,但个人数据产权的划分不是纯粹的经济问题。

  个人用户除了需要各种丰富的互联网服务外,还会关注数据安全、数据及其带来的个人隐私问题。此外,由个人数据产生的、伦理、、文化等问题也是个人用户所关注的。

  Facebook将用户数据给剑桥分析公司,而后者将Facebook用户数据用于发送广告影响美国,这一事件在全球范围引起轩然大波,Facebook创始人兼CEO多次接受美国和欧洲议会的质询,说明非经济利益的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扎克伯格对数据泄露事件道歉和整改以及大多数主要互联网公司宣布接受PR的,都说明个人用户的非直接经济利益获得普遍认可。

  互联网发展初期,或者由于缺乏使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出于“放水养鱼”的目的,互联网企业成长的较为宽松,而PR的实施使得个人用户的非直接经济利益得到关注。

  绪亮:PR对市场竞争中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影响有何差异?特别地,这种差异对市场竞争机制会产生何种影响?

  陈永伟:我认为,PR在让大企业头疼的同时,更会增加小企业的成本。原因很简单,对企业而言,法律服务是有规模效应的--一个大企业或许还能承担这样的合规成本,但小企业却很难应用。这样的结果是,很多小企业可能会被这一障碍挡在市场之外。

  钟鸿钧:诚如永伟所说,PR可能会产生出乎意料的不利竞争结果,特别是它可能会增强大企业的优势,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数据市场的竞争。

  虽然PR对中小企业有一些豁免政策,但是,数据市场存在非常强的网络效应和范围经济。网络效应和范围经济的存在,使得数据需求方会更为倾向于哪些拥有更完整数据和监管适应能力更强的企业。

  《华尔街日报》6月1号报道了一个有意思的信息,PR正推动广告资金流向谷歌的网络广告服务。这个结果一定会出乎欧盟监管机构的意料。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大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仅拥有更完整的数据,更重要的是大公司的监管适应能力远超其它中小企业。谷歌这样的大公司在合规方面要比其它的中小公司强很多,他们在征求用户同意投放定向广告的行动要远早于其它竞争对手,他们为了适应监管可以的资源也更多。

  在强监管下,更不适应的一定是中小企业而非大的平台型企业。这样一来,广告主在选择广告平台时会倾向于合规和监管适应能力更强的大型网络广告企业。这种变化,实际上会增强大的广告平台的优势,不利于小的广告公司。

  李晓华:由于在互联网产业生态中的角色和地位不同,PR对企业的影响存在差异。在电商、搜索、及时通信、共享经济等领域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个人用户存在直接的联系。个人用户让渡个人数据的是他获得互联网服务的前提。

  互联网企业往往需要获得个人数据才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如基于的服务、新闻个性化推送等。平台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几乎成为现代社会的“必需品”,因此个人用户在使用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时,有时就不得不同意这些互联网公司利用他们的数据。

  然而还有一些互联网公司不与用户产生直接联系,而是通过平台企业获得数据或者通过爬虫工具抓取数据(简称“第三方企业”)。

  由于PR除了五种例外,用户同意是数据处理的基础。因此,PR将使第三方企业在个人用户数据的收集、使用上受到很大制约,平台企业在与数据相关技术领域(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商业模式方面的优势将更为明显。

  当然,PR对个人数据的表明个人数据的价值属性,第三方企业可以通过支付合适的价格获得个人用户的数据。在此过程中,可能会衍生出专门的个人数据中介出现。

  首先,可以将企业分为“数据密集型”和“数据稀疏性”两种。很显然,PR会提高第一类公司的营业成本,或者说会相对提高第二类公司的相对优势;所以,可以预见的一个结果是,PR会延缓人类社会的“大数据化”趋势。

  其次,可以将企业分为“亲型”和“疏型”两种。我们相信,即便PR得到严格实施,也不会对大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这样,企业与的“距离”就开始发挥关键作用。不难想象,那些带有半性质的公司(比如国有企业),会因为PR而获得更大的相对竞争优势。

  第三,可以将企业分为“数据产生型”和“数据清除型”两种。由于PR,数据产生不再只给企业带来好处,也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成本。套用经济学里面的术语,此时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不再是免费处置的(Free Disposal)。

  就好比传统社会中一定要有垃圾处理企业,PR将会催生清除和“有毒数据垃圾”的专业化公司。这一点大概是人类社会中制度安排影响社会分工的一个有趣案例吧。

  钟鸿钧:PR可能产生的一个结果是,它会阻碍创新。就像刚才说的那样,PR实质上将数据资产划归个人所有。

  不可否认,一些数据的所有权毫无疑问是属于用户所有的,比如个人的身份相关的信息。但是,在很多商业交易中诞生的数据,其所有权的区分则需要动态地看。

  比如在服装消费中的个人尺寸信息,留存在商户中对于各方都常有利的事情,商户在汇总分析这些个人信息后的商业决策,包括精益生产,对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的要求数据留存期限不能超过处理目的,或者用户的被遗忘权,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妨碍中小企业的创新。

  陈永伟:PR对创新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是,“被遗忘权”会让企业很难利用过去的数据,这对于现在数据驱动的机器学习可能是灾难性的。

  李晓华:主流的互联网服务通常以免费的形式存在,即使收费的互联网服务在发展初期出于建立用户基础、发挥网络效应的目的,也常常免费或进行大量的补贴。

  因此,PR带来的成本增加必然会对既有互联网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互联网创业造成一些不利的影响。针对这一点,PR考虑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规模在25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可以豁免数据活动文档化记录的义务。

  寇来:我并不赞同PR一定会阻碍创新的看法。我认为,更加准确的说法是,PR一定会改变创新的径。

  前面,我已经谈到,PR会催生“有毒数据垃圾”的专业化处理公司。这种公司的作用就是为那些缺乏数据能力的公司提供PR合规服务的。如果说这种“创新”被许多人理解为是无意义的,那么,PR一定会催生PR的“掘墓人”,因为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人类社会发展永远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在传统社会中,大数据是国家独占的,个人隐私基本上是不受的。但到了互联网社会,私人企业开始与国家分享大数据,而个人隐私也面临来人企业的;PR的出现,既反映了国家恢复数据独占权的愿望,也迎合了人们个人隐私的愿望。

  但是,PR实施之后,必然会催生“反PR”的技术趋势,即催生PR的“掘墓人”。按照我的猜想,PR将会加速诸如区块链之类的技术推广。

  为什么?区块链技术在本质上是一种“去中心化”力量。本来,面对互联网的“中心化”力量,区块链技术就已经蠢蠢欲动,而PR的实施,则有可能使之从“星星之火”变为“燎原之势”。

  李晓华:尽管PR是由欧盟出台的,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全球性的。一方面,欧盟本身缺乏本土的大型互联网公司,2018年市值最高的20家互联网公司都是美国(11家)和中国企业(9家);另一方面,按照PR适用的三种情形,无论是否在欧盟有营业场所,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公司都难以逃脱PR的规制。

  特别是PR第的第二种情形--“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未在欧盟设立营业场所,但向欧盟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被追踪的网络行为发生在欧盟的”。

  这就意味着,欧盟使用了某公司的互联网服务,该公司就要遵循PR的。即使有些互联网公司是本土化的,不承担个人数据责任可能会使它们的运营成本更低,但是一旦他们国际化并面对PR,前期没有按照PR要求运营很可能面临巨大的合规风险,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PR的最高罚金可以达到2000万欧元或者企业上一年度全球营业收入的4%,两者取其高,这就是高悬在互联网企业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会使它们在做出不遵循PR时慎之又慎。

  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PR的影响几乎覆盖全球,因此基本上不会使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互联网企业处于更高成本的不利竞争地位。

  第二,与美国、中国相比,欧洲在互联网时代相对落伍,缺乏响当当的互联网旗舰企业;所以,推出PR似乎会增加欧盟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但在我看来,这种“计算”有大概率是会失败的,即反而会进一步降低欧洲企业的竞争优势。

  为什么这么说?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是一种关键竞争要素。孙子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试想一个掌握大数据的公司与一个不掌握大数据的公司相互竞争,孰强孰弱,不言而喻。

  个人的隐私权非常重要,但如前所述,只有存在一个隐私权交易市场,个人隐私才能真正被定价,进而受到。所以,面对欧盟通过PR自废武功,中国的监管层,切不可盲目跟风。

  陈永伟:我说一段最近的个人经历。不久前,我收到一封来自某在线工作论文网站的来信,告知由于我的账户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没有登陆,所以根据PR,将删除我的账户以我的“被遗忘权”。

  我一直会关注该网站上我在整个经济学界的“世界排名”。虽然即使我的账户被删除,我仍可以访问网站、下载论文,但我的“世界排名”就不会存在了。

  细想此事,这个论文网站是美国的,而我是中国的用户,为什么一个欧盟的法律会让美国的企业来删除我这个中国用户的账户呢?即使考虑到“长臂管辖”,似乎这样的举措也很难找到上的依据。

  当然,如果我们从企业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答案就比较清楚了。PR依据的是属人原则,因此即使美国网站,如果它的用户是来自欧洲的,那么它在网站上的一切信息也要受到PR的约束。

  但是对于企业来讲,它又怎么来判断用户是不是欧洲的呢?是用户名?注册地?尽管从理论上,网站可以将这些调查清楚,但这对企业而言,是巨大的成本。

  一般来说,不会有企业愿意付出这么大的成本,那他们该怎么办呢?最简单的办法当然是将所有用户的数据都按照PR原则来管。或许因为这样,我这个中国才有机会体验了一把欧洲才能享受的。

  绪亮:最后,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欧盟此次PR的实施及其可能影响,对于我国相关的监管机构有何?

  钟鸿钧:一个重要的就是,监管思需要更好地适应技术和市场的变化。欧盟PR正确看到了隐私的必要性和数据的潜在危害。但监管常复杂有挑战性的工作,尤其是对于数据和隐私这样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加强隐私和数据监管的初衷是对的,但强制性的和原则(Rule of Per Se)难以适应技术和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激烈演进。更好的监管方式,是参考推定原则(Rule of Reason),也就是对于具体的问题采用经济分析来评估。

  举例来说,PR的七个基本原则中的数据最小化原则,也就是企业所收集、处理的个人数据对其处理目的,应该准确、相关和必要,这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推定原则。

  在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信贷中,一些企业在个人用户信息中收集了贷款人父母甚至单位和朋友的信息。这类做法,非常明显的超出了最小化原则中的必要性和相关性要求。

  此外,为了更好的促进数据市场的竞争,降低企业创新和进入的壁垒,可以更多的鼓励经过处理和清洗的数据交易市场提供数据获取服务。也可以考虑对中小企业提供监管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提升监管适应能力。

  陈永伟:从经济学角度看,欧盟此次的PR可能是一次难得的“自然实验”。通过这次实验,我们可以比较不同监管制度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从而给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至于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寇来:从合约理论的角度看,PR实际上是改变了个人数据产权归属的“缺省值”,即给个人赋予了私人数据的“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是一种“否定性”,即没有的,或者消费者无法预知其潜在损失的,都是不允许公司使用的。按照这样的划分,作为结尾,我希望讨论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消费者的 “肯定性”,即消费者应该拥有他们能够明确识别的、与自己特征相关的数据。

  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消费者是否拥有与他们的“手机号”相关的各种?何时消费者才能真正实现无障碍“带号转网”?

  由于微信、支付宝以及各种互联网企业的注册使用,都与消费者的手机号绑定,消费者改变手机号的转换成本极其高昂。一旦消费者基本上都被锁定,他们遭受电信运营商的“大数据杀熟”就不可避免。

  由此衍生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手机号的产权,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各种市场价值,到底是属于消费者本人还是属于电信运营商?在我看来,对当下的广大的中国消费者而言,这个问题或许更加重要、更加迫切,也更应该成为监管层重视的民生和反垄断议题。

  当忧郁的经济学遇见欢快的互联网,会发生什么样的化学反应?这是企鹅经济学会客厅想要告诉你的秘密。

  作为资深经济学者和腾讯研究院企鹅经济学负责人,在吴绪亮眼里风起云涌的互联网里并没有新鲜事。无论是用户思维、平台思维、长尾经济、粉丝经济等等所谓的互联网思维还是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模式,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招式一一拆解。

  在吴绪亮看来,现有的基本经济学原理依然适用于互联网行业的新现象。但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将要或正在改写和重构经济学的几乎所有领域,甚至可以说,现代经济学即将掀起一场数字化。

  数字经济领域的迅猛发展和式创新正在深刻影响着现代经济学的研究。站在互联网与经济学的风口,吴绪亮将邀请经济学家朋友们坐客企鹅经济学会客厅,一起为你拆解一个互联网背后的经济学逻辑。

  本文由325游戏 (www.325qp.net)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