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示,这一数据位居民、刑、学、经济、刑事诉讼、行政、宪和民事诉讼之后,位列第九。如表
纵观2016年国际在CLSCI期刊上的发文情况,国际公法论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基础理论、海洋法、法和国际争端解决等领域;国际私法论文的研究则主要关注冲突法基础理论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贸易法和投资法仍然是国际经济法论文的主要主题,但国际金融法的研究也开始升温。具体而言,2016年国际各方向的研究情况呈现出以下态势:
国际公法论文总数为30篇,其中涉及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案情的评论文章有17篇之多,这充分反映了国际公界对该案裁决、审理过程以及法律影响的关注。在这17篇文章中,既有针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管辖权裁决和实体裁决中相关内容的,如的《论菲律宾南海仲裁请求中关于来源部分的管辖权》、余敏友的《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我国“断续线”及历史性的裁决倾向》、莫世健的《中菲南海仲裁庭逻辑瑕疵初论》等,也有从一般国际法角度对裁决中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如的《中国在南海地区构建远洋群岛法律制度析论》、王立君的《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及其水域的法律属性》、何志鹏的《国际司法的中国立场》、张华的《论混合型海洋争端的管辖权问题》等,也有针对裁决影响的对策性研究,如管建强的《“南海仲裁案”后续法律应对的关键问题研究》,还有针对案件当事方之外国家立场的分析评论,如贾宇的《历史性的意涵与南海断续线——对美国国务院关于南海断续线报告的》、贾兵兵的《驳美国国务院海洋疆界》第143期有关南海历史性论述的》等。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文章中,有5篇刊载在三威期刊之一的《中国》专题上,这也多少反映了国内期刊对该研究主题的重视程度。除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和海洋法一般问题之外,近年来,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的构建与《巴黎协定》的实施问题也正在成为研究热点。
国际私法全年在16种CLSCI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总数为15篇,平均每个刊物刊发量不到1篇。这些论文中,有部分论文关注的是基础理论问题,如梁开银的《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发展——以法方法为视角的展开》、阎愚的《范式思维中的冲突论及其变革》、袁发强的《论商事冲突法的价值选择与规范表现》等。此外,随着中国“一带一”战略的提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在“一带一”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愈发重要,可以预见的是,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将成为今后国际私法的研究热点。
国际经济法论文总数为35篇,研究主题总体上比较分散。相对而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与国际金融法是研究的重点问题,如张庆麟的《欧盟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实践评析》、黄世席的《欧盟国际投资仲裁法庭制度的缘起与因应》、彭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争议的方法论考察》、韩龙的《人民币国际化重律问题之解决构想》等。跨境数据转移和互联网管制与贸易的关系则是其中较为前沿的研究主题。也有少量涉及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文章,如沈伟的《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与二十国集团——以国际经济法—国际关系交叉为视角》和张乃根的《“一带一”下的国际经贸规则之重构》,这两篇论文视角宏大,论证比较充分,确实能给研究人员带来不少,均属上乘之作。
2016年,国际科在CLSCI期刊上发文的高产作者(发表两篇及以上论文)共有4人,远低于2015年的9人,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国际科整体发文数量的减少,也直接影响了高产作者队伍的数量。相比于其他学科高产作者队伍,2016年国际科高产作者队伍人员数量较少,且全部处于40-50岁年龄段,40岁以下青年学者则无一入围。刘勇与韩龙二位教授均为首次上榜,彭岳和胡绪雨二位教授则是高产作者榜的常客。4名高产作者中,胡绪雨来自南开大学院,韩龙任教于中南财经大学,彭岳在南京大学院工作,刘勇则任教于浙江财经大学。作为国际法研究重镇的、上海和武汉,则没有作者入围本年度榜单。
如果我们聚焦于近3年来高产作者榜单情况(见表4),则可发现,国际科高产作者团队来源比较多样化,近三年更迭较快,但其中也不乏像彭岳和张卫彬这样有持续产出的学者。
何志鹏(3)、黄风(2)、黄世席(2)、彭岳(2)、刘仁山(2)、江河(2)、张卫彬(2)、杜焕芳(2)
2016年国际科所发表的81篇CLSCI论文共来自44家科研单位,其中发表论文总数在3篇以上的科研单位如下:
继2015年之后,华东大学蝉联国际科科研单位发文榜榜首,发文数量为9篇,包括国际公法论文4篇,国际私法论文3篇,国际经济法论文2篇,三个研究方向发文数量较为均衡。这9篇论文分别由9名不同作者贡献,并有三威期刊论文1篇,这也体现了华东大学较为雄厚的科研实力。近年来,华东大学不断进行下设机构,结合热点问题设立了一大批科研机构,招兵买马,科研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新生力量也不断涌现,这也为上述成绩的取得奠定了基础。值得一提的是,华东大学在2016年所刊发的9篇论文全部为他发,并未在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自发率为0。
南开大学院2016年发表CLSCI论文6篇,包括国际私法论文3篇,国际经济法论文3篇,并有1篇三威期刊论文,位居排名榜第二位,可谓异军突起。自左海聪教授担任院长后,南开大学院将国际作为重点学科规划发展,经过一段时间积累之后,终于取得了骄人成绩,可谓厚积薄发,可喜可贺。在这6篇论文中,胡绪雨老师撰写了3篇,他也是历年国际科盘点榜单上高产作者榜的常客;年轻教师阎愚则撰写了两篇冲突法基础理论的论文,另1篇论文则由左海聪教授贡献。由于南开大学院并没有本单位主办的CLSCI刊物,故并未列出其自发率指标。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发表论文数量为5篇,包括国际公法论文3篇,国际私法论文2篇,其中在主办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自发率为60%,有些偏高。5篇论文的作者均为青年学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社科院国际法所在科研人才储备方面的优势。
武汉大学院、大学院、南京大学院和中南财经大学在2016年都发表了4篇CLSCI论文,南京大学并没有本单位主办的CLSCI刊物,故不统计其自发率指标;武汉大学院继续保持历年来在榜单上的优势地位,但2016年所发表论文的自发率达到50%,数值偏高;大学院和中南财经大学的自发率均为25%。
大学院、山东大学院和西南大学都发表了3篇CLSCI论文,大学院自发率为0,西南大学自发率为33.3%。
从表5可以看出,华东大学、武汉大学院、西南大学和中南财经大学在2014-2016年期间始终位于科研单位发文排名榜前十名之列,华东大学更是连续三年排名榜首。武汉大学院国际法所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以及首批入选国家高端智库的唯一类研究机构,确实在国际法领域中拥有较为强大的科研实力;而三个院校国际法研究人员数量相对较多,科研能力也非常强劲。这四家单位在发文排名榜上有着稳定的表现,也属顺理成章。相比而言,大学院、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厦门大学院、中国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院等科研单位的CLSCI国际法论文产出数量并不太稳定。
如前所述,2016年CLSCI期刊国际法论文数量创造了学科分析开创以来的新低,这一数据在16种CLSCI刊物各学科发文总数不断上升的背景下显得尤为“刺眼”。通过表6中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法商研究》、《评论》、《现代》和《环球法律评论》是当年刊发国际法论文最多的期刊(事实上这些刊物也是历年刊发国际法论文最多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和《家》则全年没有刊发国际法论文;《法制与社会发展》和《》全年只刊发了1篇国际法论文。这似乎进一步印证了坊间流传已久的关于国际论文“发文难”的说法。目前,全国各大院在职称评定和各类支持计划评定中,对参评者所发表CLSCI期刊论文权重日益重视,笔者所结识的大量国际法“青椒”大多对此表示遗憾和无奈。对此,“青椒”们的情绪是完全可以,也应该予以充分理解的。
那么,CLSCI刊物刊发国际法文章的频率为何不高?CLSCI刊物国际法发文情况在多大程度上能作为衡量中国国际研究水平的参考因素?由于本文主题为国际科发文情况分析,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非本文的主要目的。不过,CLSCI刊物刊发国际法文章频率不高,且近年来刊发数量持续下降,这已经成为客观现实。本文认为,这一现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CLSCI发文数量是国际法中文研究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一点毋庸讳言。与CSSCI来源期刊相比,CLSCI刊物均为综合性期刊,并不包括以部门为主题的CSSCI来源期刊,如《行政研究》、《中国刑事法》等,也暂未收录大学学报类的CSSCI来源期刊,如《华东大学学报》,这无疑是为了提高统计数据的公平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统计CLSCI刊物发表的国际法论文数据及比重,对于了解中国国际法研究现状,更具有一定代表意义。
第二,CLSCI刊物所刊发的国际法论文情况并非衡量国际法中文研究水平的唯一指标。国内尚有一些以国际法为主题的期刊与出版物,如社科院国际法所于2014年创刊的《国际法研究》、中国国际会主办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际私法研究会主办的《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大学院主办的《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武大国际法评论》等,其中均不乏一些较高质量的国际术论文。这一现象并非国际法独有,国内各部门法领域中,均存在发文质量较高的专门性期刊。
第三,尽管国际法和国内法存在着密切联系,但国际法的研究重心仍然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而非单纯的中国国内法问题,前者则不仅是中国国际者研究的对象,更是世界国际者共同钻研的问题。因此,为更有效地在同行间学术观点,也为了获得更多的同行反馈,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国际者选择在境外期刊上用外文发表学术论文。由于绝大多数院在职称评定和其他评选中赋予境外发表的学术论文相当高的权重,加上外文写作周期一般长于中文论文,部分中国国际者也就无法在撰写外文论文的同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中文国际法论文写作过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相比于国内各个部门法,境外期刊在国际法论文稿源上对于CLSCI期刊起到了一定的分流作用。
第四,国际法实际上是一个与国内法整体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其研究领域众多,不同领域之间研究径迥异(如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同一概念或命题在不同领域的内涵也迥然有别(如国际公法意义上的管辖权和国际私法意义上的管辖权),不少具体制度甚至在法律实施层面具有“自足性”,彼此之间的差异大于共性,加上国际法研究选题相对分散,这些都在客观上也给期刊编辑甄选优秀论文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国际法研究议题的分散,使得国际法研究不太容易形成对于某一类问题争锋相对的全面讨论,从而降低了刊物以专题形式征文发文的可能性。2016年各CLSCI刊物发文中,仅有《中国》针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这一与中国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刊发了国际法专题研讨系列文章,即属明证。
第五,最为重要的是,相比于国内主要部门法,国际法的研究内容和主题有些“不接地气”。虽然很多国际法问题对于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由于国际法规则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家实施规则过程中的考量因素与整体实施过程很难为研究人员所知,大部分国际法规则对于个人和公司等国内法主体所产生的影响大多属于间接性质。反观国内法,随着国内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重大立法纷纷出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往往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围绕这些主题所刊发的学术论文,更容易引发进一步的关注和讨论。在CLSCI刊物版面有限的情况下,国际法文章的发表空间受到挤压,也就不足为奇了。按照上述分析思,可以预见的是,尽管有“一带一”及其法律保障这类热点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随着《国家监察法》《民法总则》等一系列重要国内立法的出台与实施,考虑到与这些立法有关的法律问题所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2017年度CLSCI刊物刊发国际论文的各项指标和数值将极有可能进一步下滑。
尽管如此,中国国际界各位同仁,尤其是尚处于事业拼搏期的各位青年国际人,也无须对研究的发文前景过于担忧。国际法不成体系固然给研究和发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另一方面,国际法不成体系也是国际法规则发展的动力所在。国际法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国际法规则在中国的实施,以及中国法与国际法规则之间的互动关系等问题,始终都是国际法选题和论证的重心所在。就国际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选题而言,除了考察国际条约本身的文本外,还需了解主要国家针对条约条文所采取的实践立场,并仔细研究相关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例,在研读案例时,不能仅仅停留于阅读判决多数意见,更要关注判决的意见以及当事方的诉讼文件,把握当事方的诉讼思,更要区分判决或裁决中的主文判决、主要意见和附带意见,分析判决或裁决相关部分在后案中的适用性以及对于国际裁判的意义和作用;就具体国际法规则在中国的实施而言,不仅需要关注中国国内法以及相关的国内法院判决内容,还需要从中总结或提炼出中国关于具体国际法规则的立场和态度;就中国法与国际法规则的互动而言,这方面的选题和研究不能停留在探究中国国内法应如何符合国际法规则的层面,还需要关注相关国际法规则对中国国内各部门法制度、学研究范畴和司法过程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如,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条的,中国应统一适用和实施中央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这一表述将不得歧视适用“其他措施”(如产业指导性意见、国家发展宏观规划、国家自主创新政策等)纳入到了中国的国际义务之中,而这类“其他措施”并不属于中国国内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国内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形式渊源的问题上,中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与国内学传统研究范畴并不完全一致。又如,从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表述来看,中国基本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甚至并不包括对中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立法法》和性法律也没有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在体系中的地位,除了部分国际商事条约、惯例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国际法规则之外,国内法院很少有机会在实践中接触国际法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探求司法机关对于国际法规则的态度和运用情况,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创新之处,对于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此外,尽管国际法不成体系曾造成了国际法各个分支高度专业化的客观现实,但近年来,国际法各分支部门正呈现出互相融合的趋势,中国国际法研究对此现象的关注则略显不足。这种互相融合的现象不仅体现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内部(如国际经济法领域中国际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的融合),还体现在三者之间的互相渗透。如,研究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中的劳工条款,就不能忽视传统的国际法规则体系;研究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就无法绕开争议界定和证明标准等国际争端解决的一般;研究法对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就不能忽略武器作为特殊货物的贸易规则;研究网络空间的规则治理,则需要考虑互联网作为服务贸易部门的现有法律框架,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国际者,尤其是青年国际人,需要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宽自己的知识范围,不能将知识结构局限于国际法、国际贸易法、海洋法、国际法等某一具体分支的具体规则,而对其他领域规则的新发展和一般国际法的基本理论视而不见。也就是说,只关注国际法某一分支部门的研究视角,已经有些不适应国际法分支部门互相渗透的客观现状。从这个意义上说,融合国际法各个分支部门的研究视角,不仅有利于论文的刊发和观点的,更有利于提高中国国际法的整体研究水平。
[1]为使统计更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本表中的自发率统计,以该科研单位有自办CLSCI来源刊物为前提。
[2]本表中的“无”,表示该科研单位当年发文总数量未达到参与排名的要求(一般为3篇),故在当年科研单位发文数量统计中未进入排名榜单。
韩龙教授所在的中南财经大学,就在武汉啊。怎么能说“作为国际法研究重镇的、上海和武汉,则没有作者入围本年度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