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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赠与合同

※发布时间:2017-12-26 15:01:3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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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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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