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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4 23:37:4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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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国教》、《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7〕17号)有关,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和申请流程通告如下: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5.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注1:毕业后户籍或者人事档案仍在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内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仅限毕业当年在本市申请认定,第二年起必须回原籍申请认定。

  注2:本公告1-4项申请对象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或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国考人员。

  (三)应当具备《教》及《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017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全区所有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这部分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注3:以上学历必须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澳门、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根据《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007〕2号)文件,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甲等。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领取并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5年下半年及以后教师资格国考面试合格人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可直接打印合格证明,彩色或黑白打印均可)。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

  各县(区)申报的人员可在经本县(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网报时间:2017年4月10日至6月29日7:00-24:00(6月2-6日网站,不能网报)。申请人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填报申请信息并在时间内提交。请务必在6月29日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申请。

  参加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申请人只能从“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的无效。

  注7: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2017年4月10至7月31日期间,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在一个省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省市申请认定的,在本市申请认定视为无效。

  (1)广西艺术学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教育学院、广西外国语学院2017年在校应届毕业生(以上高校硕士研究生除外)现场确认材料由就读学校统一收取,教育局不单独受理,请于2017年6月27日(星期二)至6月30日(星期五)到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2)已经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已取得合格证且符合认定对象条件的社会考生及其他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于2017年6月12日(星期一)至6月15日(星期四)到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户籍或人事档案托管在青秀区辖区内的申报人员,青秀区教育局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青秀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11楼教师资格认定确认点(南宁市青秀区悦宾1号1114室)。联系电线。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网上申报后下载A4纸双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①对于南宁市户籍的申请人:若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若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本人人事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填写盖章(居委会、村委会盖章无效)。

  ②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读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盖章(如研究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其他单位部门盖章无效)。

  ③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专升本学生:由就读学院或学校学生处填写盖章。

  注8:如单位没有在无犯罪记录证明栏填写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向户籍所在地的门申请出具,自出具日开始三个月内有效。

  (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1份。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①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或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需复印户口簿主页、有申请人信息页)

  ②户口不在本市,人事档案托管在本市的,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托管证明需注明人事档案托管号码、期限等信息。

  ③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①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在读学生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读硕士生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读博士生需提供本科或硕士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括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③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网址: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④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党校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⑤持、澳门、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⑥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9)申请人应自行粘贴好各类表格上的照片,并另交1张小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粘贴和另交的照片须与网上申报照片同一版本,不得提供艺术照或大头贴之类的照片。

  领取教师资格证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应届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必须在2017年7月11日前根据指定时间、地点递交原件及复印件。未能按时递交毕业证书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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